答:申请人持相关法律文书(如法院裁定、协助执行文书等)明确房屋权属的可以单方办理不动产登记。
开发企业在办理完首次登记后,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的,由购房业主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核实相关信息公示60天后,可由购房业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等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夫妻离婚后,房产约定女方所有,女方拿离婚证能单独将房产办到自己名下吗?
答:不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夫妻离婚不属于上述单方申请业务,所以离婚房产过户必须双方到场办理,不能单方办理。
问:购买单位的福利房(公房),一直没有办理不动产证,现在应如何办理,提供什么资料?
答:房改房业务一般分为公房一次性出售、公房补差(将原部分产权证办为全产权)和公房调购(原单位职工将其产权退回单位,单位再出售给其他职工)三种情况。办理业务时购房人应先到太原市住房改革政策指导中心申办评审表、花名表和结论表三种表。太原市住房改革政策指导中心办理完结后,购房人再去市税务局申请报税。之后由单位代理人和购房人提供: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表、授权书、评审表、花名表、结论表、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共同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在办理公房一次性出售时,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先办理变更换证手续;若多套房屋在一个产权证上还需办理分证手续。在办理完变更或分证手续后再到评审中心办理评审业务。
2.在办理公房补差或调购业务时,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文件方可直接办理。
3.在办理调购业务时,需退房人、单位和购房人三方同时到场办理。
4.如果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发现原始档案中花名表和现花名表不一致的需由太原市住房改革政策指导中心出具变更表来完善办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