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为引导企业、消费者减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商务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指导全国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
办法明确,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报告周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同时,鼓励上述市场主体报告环保替代产品使用情况。
办法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和报告信息质量审核等工作,逐步实现法律规定的报告主体应报尽报。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具体来讲,市场主体报告情况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1月30日结束,首次报告内容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