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对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并按月计收。征收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进行。
常住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平方米/月。宾馆、旅店业、桑拿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
《通知》自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上述未具体列举的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单位的性质对应以上缴费标准收取。对计收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市城乡管理局具体确定。
(丁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