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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扩大

明年一月十三日起实施
  本报讯  12月30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我市《关于在城镇范围内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已印发。此次扩大后的征收范围为:本市建成区、城区所属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三县一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方式和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通知》明确,对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并按月计收。征收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进行。

  常住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105元/吨。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1.2元/平方米/月。宾馆、旅店业、桑拿按床位计征,12元/床/月。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

  《通知》自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上述未具体列举的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单位的性质对应以上缴费标准收取。对计收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市城乡管理局具体确定。

  (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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