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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上接第5版)

  ——严禁非法拘禁。对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加大力度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降低审前羁押率。落实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对无社会危险性或者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的依法不捕。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推进延长羁押期限实质化审查,规范和完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监管措施。

  ——严禁刑讯逼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机制。全面覆盖各类执法活动,实现不同执法环节、不同记录方式有机衔接,各类执法记录资料闭环管理。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监督。完善刑事执行监督机制。

  ——保障被羁押人、罪犯合法权利。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加强被羁押人权利保障。严禁体罚、虐待、侮辱、殴打罪犯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加强监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提升医疗救治能力,保障被羁押人的生命和健康。

  ——实施社区矫正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

  ——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利。落实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完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相互补充的戒毒康复工作体制。加强教育戒治工作体系,提升教育矫治、戒毒医疗、生活卫生、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戒治质量。

  (三)个人信息权益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监管执法和宣传,切实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细化、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严格限制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明确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管理义务,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配套法规、标准及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

  ——深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执法和宣传。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执法工作,通过开展系列专项行动严格查处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建立个人信息侵权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和执法水平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升。

  ——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加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实施工作,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制度措施,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处置安全事件,严厉打击窃取网络数据、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四)宗教信仰自由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宗教事务条例》配套规章,依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加大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大力支持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健全宗教人才培养体系。

  ——维护和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佛道教界合法权益,支持佛道教界提升信仰建设、文化建设,维护佛道教活动场所清净庄严氛围。保障穆斯林群众合法权益,支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穆斯林群众赴沙特朝觐。加大对天主教、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及成果转化的支持和保护。支持和鼓励各宗教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开展宗教领域国际交流。支持和鼓励各宗教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建立、发展、巩固同海外宗教界的友好关系。

  ——抵制宗教极端主义。反对宗教极端思想,帮助信教群众抵御极端思想侵害。依法惩治冒用宗教名义从事暴力恐怖和民族分裂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完成五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严格落实选举法,最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10亿多选民参加选举,直接选举产生20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并逐级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

  ——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中有适当数量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基层代表。依照2020年修改的选举法,重新确定县乡人大代表名额,新增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向基层群众、社区工作者等倾斜。

  ——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放宽流动人口特别是已经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

  (六)知情权和参与权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设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加强和改善信息无障碍服务环境,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网上获取政务信息、办理服务事项、享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健全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灾害事故应急报道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并动态调整。各级检察机关设立新闻发言人,健全新闻发布常态化机制,落实重大案件信息发布制度。

  ——完善公民对立法、监督工作的参与机制。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等重大公共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预算工委基层联系点作用,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全国政协通过双周协商座谈会、提案办理协商、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等形式,拓展协商广度和深度。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

  ——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鼓励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落实村(居)务公开制度。

  ——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厂务公开,规范民主程序,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涉及职工福利及社会保险制度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并向职工公开。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

  (七)表达权和监督权

  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丰富表达手段,畅通公民诉求表达渠道,发挥公民监督在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依法保障和规范网络表达。依法建好用好互联网,为公民通过网络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建言献策提供充分的便利。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全面收集、及时回应民众的意见建议。

  ——完善信访制度。完善和落实信访制度,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推进诉访分离和分类处理工作,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构建汇集社情民意工作平台,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及时了解民情、听取民意、汇集民智。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健全集中解决信访突出问题长效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修改行政复议法,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纠错力度。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利。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媒体和公民通过新闻报道和舆论进行社会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细化保护检举控告人情形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打击报复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加强基层监督。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和村(居)集体利益。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

  (八)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履职保障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推进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改革,切实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严格执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报案人等的保护措施。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保障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加强和改进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进一步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完善预约会见机制。

  ——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法律援助法。向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规定,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可及性和实效性。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实施人民陪审员法,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新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和管理保障机制,强化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能力,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加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探索建立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及弱势群体和基本民生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推进智慧诉讼服务建设。研发智能辅助软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评估、诉前调解建议、自助查询咨询、业务网上办理等服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建立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完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依法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

  三、环境权利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推动绿色发展,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污染防治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统筹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推进全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10%,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以上。

  ——持续强化水污染防治。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加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巩固提升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实施农药化肥减量行动,治理农膜污染。推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加强污水和废弃物治理。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优化城乡垃圾治理。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本实现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

  ——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推动黄河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完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制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确定强制性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完善披露形式,及时披露主要环境信息。规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三)环境决策公众参与

  制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促进公众有效参与环境决策。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健全公众环境监督机制。支持全国各地“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运行工作。做好微信网络环保举报工作,督促解决公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深入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探索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级、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利人,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修复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五)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快推进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生态屏障建设。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构建国家—地方互联互通的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平台,开展生态状况评价监测。

  ——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非生态活动,推进三江源、东北虎豹、大熊猫和海南热带雨林等国家公园建设,新整合设立秦岭、黄河口等国家公园。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设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基因保存库、救护繁育场所,专项拯救48种极度濒危野生动物和50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

  (六)应对气候变化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气候变化适应能力,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编制《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加强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

  ——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编制实施《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中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监测和评估,提升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加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建设性参与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动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四、特定群体权益保障

  完善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定群体权益的平等保障和特殊保护,建立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机制,促进所有人的全面发展。

  (一)少数民族权益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

  ——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保证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保证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保证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利。完善差别化区域政策,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

  ——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加快普及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培养各级各类少数民族人才。进一步健全教育对口支援机制。

  ——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司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合法使用。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

  ——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数字化建设。办好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开展好少数民族语电视剧译制片源捐赠工作。

  (二)妇女权益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持续改善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依法平等行使权利、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推动妇女广泛参与社会事务和民主管理。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培养选拔更多女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稳步提高。大力推动基层妇女广泛参与协商议事。

  ——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相关领域公益诉讼。对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在就业等领域歧视妇女以及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倡导性别平等、责任共担的新型家庭文化。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家庭暴力,依法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性侵、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女性的性骚扰。保护妇女免遭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依法保障女性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的权利。提高女性科学素养,培养女性科技人才,为女性终身学习提供支持。

  ——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将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中。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

  ——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就业、薪酬待遇、职业发展、生育保护以及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等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制度机制,推动建立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支持和帮助女性实现家庭和工作的平衡。

  ——缓解妇女的家庭育儿负担。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150个城市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着力补齐农村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资源短板,进一步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保障妇女享有卫生健康服务。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完善宫颈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探索开展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老年期保健专科服务,提供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巩固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确保全国孕产妇死亡率持续稳中有降。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母婴室、卫生厕所建设。

  ——关心关爱困境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低收入、残疾、患重病、留守、单亲母亲等困境妇女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关爱服务。

  (三)儿童权益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和群体差距,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禁止对儿童进行殴打、体罚、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保障儿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提高儿童健康权保障水平。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预防和控制儿童疾病,减少儿童死亡和严重出生缺陷发生。引导儿童科学均衡饮食。有效控制儿童肥胖和近视,实施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运动,合理安排儿童作息。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中小学校普遍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下转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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