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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5月13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巡游出租汽车。”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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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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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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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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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