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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细化工伤预防费使用

  本报讯 工伤预防费的提取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2月25日,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印发《山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工伤预防费的支出范围和工伤预防项目的确定、实施、评估验收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工伤预防费专项用于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宣传和培训费。《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伤预防宣传费和培训费原则上按当年提取工伤预防费30%和70%的比例支出。工伤预防费的提取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原则上由大中型企业或行业协会申报,同时为避免面向社会和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出现空白,《实施办法》明确,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省本级和各市可直接拟定面向社会和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按程序备案后实施,其单个项目费用应控制在10万元以内。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大中型企业或行业协会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其中委托实施的项目应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要程序,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李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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