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太原对拟收储用地中涉及重点行业用地和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状况调查。
依据省自然资源厅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工作中强化落实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的通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52宗拟收储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涉及项目工程已开工的,应立即停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无环境风险再开工。各土地使用权人需尽快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