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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

我省为80岁及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本报讯 从2024年1月1日起,我省为具有山西省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这是我省进一步健全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所办的又一件民生实事。

  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自行确定,按照“量力而行,稳步提高”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津贴发放工作,依托各地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建立高龄老年人管理档案,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形成发放对象名单,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之后,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发放对象。高龄津贴纳入惠民惠农“一卡通”管理,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达到年龄条件的老人当月可享受津贴。发放对象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发放。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省级补助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即按上年发放人数和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再根据实际发放人数与市县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省级补助标准为:80周岁(含)到8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0元;90周岁(含)到9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我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发放对象的认定、复核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对于违规发放的高龄津贴予以追回。杜绝以任何理由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巧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发生。原则上不得要求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

  据了解,原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政策及《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2〕54号)同时废止。(弓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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