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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

  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6月7日公布《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维护煤矿建设生产秩序。

  复工复产验收主要针对以下停工停产煤矿进行: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工停产的煤矿;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各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以程序从简、验收从严为原则,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煤矿在复工复产验收前要进行全面整顿,排查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具备恢复建设或生产的条件。在煤矿结束全面整顿并自行验收合格后,由市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等组织开展复工复产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擅自恢复建设或生产。

  市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将加强对恢复建设或生产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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