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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津贴政策惠及困难职工

  本报讯  随着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我市“病退政策”全面取消,职工养老保险新增了“病残津贴政策”。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该政策不仅填补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空白,对困难群众的保障也更全面。

  去年10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1978年开始实施的“病退政策”停止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病残津贴政策”的出台,为遭遇困境的职工群众送来了“及时雨”,体现了国家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和重视。首先,该政策对困难群众的保障更全面,不设最低缴费年限门槛,没有年龄限制,没有单位限制,让更多人受益。其次,政策梯度设计合理,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鼓励早参保、多缴费。同时衔接更科学,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衔接顺畅,避免重复享受。

  据了解,病残津贴的申领条件为,职工必须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符合条件的职工要及早参保、持续缴费,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获得足够的保障。

  (李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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