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对《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打包修改。7月22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该修改决定草案。7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修改决定草案。现将修改决定草案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法制委于2024年7月至9月对我市现行有效91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在清理工作中,我们发现,随着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建设工程档案、城市供水、残疾人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上位法也随之修改完善,同时由于机构改革导致部门职责发生新变化,法规中的部分内容存在与上位法不相衔接、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形,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二、修改原则和主要工作
(一)修改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7月考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修改过程中,紧跟发展需求、紧扣民生关切,注重多途径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凝聚共识。
三是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落实上位法修改精神,坚持“不抵触、可操作”原则,保障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维护国家法制尊严。
四是坚持与我市实际相融合。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与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调整、我市实际情况相衔接,修改部门名称、明确职责定位。
(二)主要工作
一是先“部署”,高效有序推进工作。打包修改四件地方性法规任务重、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研究协商的事项多,法制委提前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收集汇编参考资料,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是统“思想”,汇总难点明确方向。法制委在认真研究学习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把修改工作的重点放在合法性问题上,同时兼顾工作实际,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三是广“开言”,拓宽途径征求意见。先后开展两轮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库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通过《太原日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232条。
四是细“斟酌”,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先后召开8次征求意见座谈会、2次专家论证会、4次修改法规工作会议,赴中吕律师事务所(基层立法联系点)、山西大学法学院(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听取修改意见。逐字逐句逐条研究修改内容和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共采纳意见建议57条。四件地方性法规共修改51条,删除9条,新增4条。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1.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管理。条例规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及时导入城乡建设档案数据信息动态管理系统,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第十八条)。
2.明确建设工程档案开放审核。条例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将档案到期开放建议、限制利用意见、密级变更和解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向社会提供利用等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
3.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删除军事档案资料有关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有关要求(第八条、第二十六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删除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有关条款(原第十条),修改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二)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第八条);饮用水受到污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发布有关饮用水污染状况、处置措施和恢复供水等信息(第十条)。
2.完善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管理及运维规定。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时,应当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倒流装置,并按照规定落实其他供水防护措施。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等统筹实施(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储水等相关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依职责开展处置工作,确保水质安全(第三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专业化要求。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业主依法委托供水企业统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第四十三条)。
3.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修改法律责任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第四十五条至四十七条)。
(三)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1.规范残疾人权益保障。适应养老和医疗体制改革精神完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修改残疾人医疗救助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内容(第十二条);为残疾人提供档案存放服务由“给予优惠”转变为“免费”(第二十七条);明确病残津贴申领条件(第三十二条)。
2.明确残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取消原有的城市、农村户籍的区分,将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第三十八条)。
3.充实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条例规定,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实现与主体工程的“五同步”(第四十六条);对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标注指引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第五十条)。
4.与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的实际相适应。将“贫困”修改为“经济困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四)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删除对“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法律责任(原第六十二条)。
另外,修改决定草案还对四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和名称变化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议案、修改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