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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公布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29日联合公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是指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提供的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服务。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快速发展,相关产业逐渐壮大。同时,一些机构和相关平台受流量利益驱动,频繁蹭炒热点事件、打造虚假人设、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扰乱网络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规定,有助于聚焦突出问题,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平台应当与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并及时将入驻情况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

  规定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生产传播活动,不得实施以炮制议题、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混淆视听,或者恶意集纳、翻炒负面信息、旧闻旧事,误导公众;编造背景、情节、人设等开展虚假或者误导性营销等行为,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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