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安排,对《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法制委员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座谈论证、多方研究审查,提出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废止决定草案)。现将废止决定草案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坚持立改废并举,及时清理、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和现实需求的法规,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的必然举措,也是完善地方立法体系、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2025年,法制委员会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回头看”。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时间久远,已明显滞后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且上位法均有明确规定,应当予以废止,从而有效消除与上位法抵触、条款内容滞后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法规体系,优化制度供给,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科学、精准、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废止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一是依法提出废止决定草案。法制委员会在系统开展多轮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梳理研究市档案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报送的废止项目建议,经多方沟通,就法规废止事宜达成一致,并起草形成废止决定草案。
二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废止决定草案形成后,法制委员会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征求意见。线下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线上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库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是深入开展调研座谈论证。法制委员会按照立法工作程序,3月9日,分别召开废止《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以及市人大代表、基层群众进行座谈、论证。4月1日,赴阳曲县开展实地立法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群众意见。4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废止决定草案。4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一次主任会议研究了废止决定草案,同意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
三、废止理由
(一)《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
该条例1997年6月制定,2015年11月修正。其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于2020年全面修订;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被202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取代;《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也已于2023年全面修订。条例中档案管理体制、开放审核机制等内容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因该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规定详实,能够满足我市档案管理工作需求,为避免重复立法,建议废止。
(二)《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
该条例1997年8月制定,2005年7月修正。其依据的上位法《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已于2024年9月废止。条例中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等内容与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不相符合,农业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与预算绩效管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政策规定不相适应。因该条例已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适合继续适用,建议废止。
(三)《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
该条例2000年6月制定。其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09年全面修订、2024年修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已被201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取代;《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已被2021年出台的《山西省统计条例》取代。条例中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内容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因该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规定全面且操作性较强,能够满足我市统计管理工作需求,为避免重复立法,建议废止。
上述三件地方性法规所涉及的领域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依据缺失。
废止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