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张先生在万柏林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23平方米的住房,当年冬季也是他家首次使用小区的暖气。入住后张先生认为家里的暖气不热,向物业公司投诉无果后,从2020年11月起,张先生一气之下拒交物业费和采暖费,后物业公司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张先生房屋内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原告物业公司服务的范畴,判令张先生补交拖欠的物业费2224元,供暖费2224元;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单位应不断提升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完善服务细节,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改进,驳回其主张的违约金。
法官提醒,现实中,总有物业公司在法律途径之外“另辟蹊径”实现“维权”,这样做不仅不解决问题,还激化双方矛盾,更有可能因违反法律或合同义务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