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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没签书面合同

法院:应支付两倍工资

  本报讯(记者 陈珊 通讯员 刘晓彤) 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5月1日,记者采访了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长风法庭,通过该院判决的一起案例,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原告田某于2021年3月进入被告某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员工入职审批表,该入职审批表注明“试用期为1至3个月,转正面谈通过后方可转正”。2021年4月,原告被任命为实习管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6月2日后,原告离职。之后,原告诉至万柏林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法院支持了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诉请。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为什么这么判?法官解释,田某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虽然田某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那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吗?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的组成部分,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法官提醒,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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