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是“到店支付”,下单后却被预扣款项,如何追回?商铺不给送货,可以追究所在卖场的责任吗?车辆里程表被篡改过,能否要求三倍赔偿?7月3日,市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晔对此进行了相关法律解释。
标称“到店支付” 不能“预先收费”
消费案例:邬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旅游App预订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下单后房款即从银行卡中扣除,后邬某未入住。邬某认为,A公司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A公司认为,其已在服务条款中就“到店支付”补充说明,即“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不构成违约,拒绝退款。邬某将其起诉至法院。因A公司未能证明其履行了充分的提示注意义务,故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邬某房款。
郑律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到店支付”的通常理解应为用户到酒店办理住宿时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补充说明“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但对这种例外情形应当特别提示和说明。
商铺不送货 卖场应担责
消费案例:魏某与某家居有限公司卖场内的商铺达成购买厨具意向,并在卖场统一收银台交纳货款1.87万元,该商铺出具商品销售单。后经魏某多次催促,该商铺均未向其提供相应商品,后该商铺因与客户有纠纷撤柜。多次协商未果,魏某将该家居有限公司及商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支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本案中,某家居有限公司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郑律师: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案中,魏某在该商铺购买厨具,并支付相应价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商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应将货款退还魏某。该商铺在某家具有限公司商场内经营,该公司作为商场的管理者,对租赁柜台的商户负有管理责任,对于商户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监督、制止,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作为柜台的出租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非生活消费需要 不适用于消法
消费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车辆交易合同”购买一辆小客车,支付30万元购车款后,经纪公司将该车辆一切手续交付给该公司,车辆里程表显示公里数为8.9万多公里。之后,建筑公司员工驾车前往4S店进行常规保养,发现4S店计算机系统显示,该车最后一条维修保养记录,里程数为168574公里,表明车辆里程表被篡改过。建筑公司认为其权益受到重大侵害,故将经纪公司诉至消协,认为其有欺诈行为,要求赔偿。
郑律师: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该案中,某建筑公司购买车辆是公司经营需要,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故不在消协受理范围,其也不能作为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来主张三倍赔偿。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记者 霍铮 李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