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地下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管所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尚未设立专门管理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已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当地县级政府为保护责任人。地下文物埋藏区跨行政区域的,其共同的上级政府为保护责任人。古墓葬、古遗址的保护、展示和利用,可以依法采取建设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公众考古研学基地等形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政府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下文物的行为。省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建立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