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社社区接到辖区上庄街1号东昇佳园小区一名租客的调解请求。近日,租客卫先生在该小区一全封闭、无窗户的短租房内居住时,发现自己背部长满红疹子。经医院皮肤科诊断,这和居住环境潮湿有很大关系。因此,租客要求退租,但遭到房东拒绝,理由是对方事先看过房屋环境,并且两方已签订了合同。闻讯后,网格员和社区民警一同赶到现场调解。网格员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款向房东进行解释:只要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随后,经过社区民警和网格员耐心劝导,房东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房客仍需要支付解除合同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时的租金。双方都对这一结果表示无异议。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给出分析解读:根据《民法典》第731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就是说租客卫先生订立合同时明知道该房屋潮湿,并且没有窗户的事实,但因居住危及到了他的安全或者健康,那么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是一种法定解除权,卫先生不需承担违约解除的违约责任,但需要支付解除合同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时的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