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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经济日报评论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我国城乡融合发展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迎来新机遇。

  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解决好人的问题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目前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之间还存在十几个百分点的差距,要构建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良性互动机制,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现代化建设不能“一边是繁荣的城市、一边是凋敝的农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大头重头在“三农”,基础和潜力也在“三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深化农村改革,必须继续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

  加快破除妨碍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壁垒。乡村既是巨大的消费市场,又是巨大的要素市场,是国内大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城乡之间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增强城乡经济联系,畅通城乡经济循环。例如,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现实而深刻的时代背景,也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不折不扣抓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书写好城乡融合发展这篇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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