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孩子受阻
这起案件中,原告程某和被告刘某于2021年10月解除婚姻关系,当时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女方刘某抚养。抚养孩子的艰辛以及对婚姻的失望,使得刘某对程某心生嫌隙。离婚后,程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却被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2024年5月,程某将刘某诉至杏花岭法院,请求判令刘某配合其履行探望权。
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为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当事人同意,案件被分流至杏花岭法院“老杏干”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工作。调解员陈力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经过沟通,调解员了解到,原被告是同学关系,两人恋爱,七年之后成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婚姻破裂。
婚姻的不幸使刘某一直无法从离婚的阴影中走出来,离婚后不久,她就删除了程某的所有联系方式。也因为如此,抚养费仅支付四个月后无法继续支付,刘某也因为抚养费问题,拒绝了程某对孩子的探望。
让爱不“断档”
调解员陈力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发现当事人情绪非常激动,双方都觉得自己受了莫大的委屈。程某觉得刘某拒绝自己探望孩子,变相剥夺了女儿享有父爱的权利。刘某认为离婚后自己一人独自带着孩子很辛苦,再加上男方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她也有很多委屈无法倾诉。
陈力积极释法明理,耐心地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同时又劝解他们应该念及旧情。陈力说,两人恋爱多年最终步入婚姻殿堂本就不易,又有孩子作为纽带,双方应放下心中的芥蒂,把父母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使孩子尽可能地享受来自父母双方共同的呵护和关爱,健康快乐成长。
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最终两人放下了恩怨。刘某同意程某定期与孩子进行电话聊天,就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达成了协议,同时程某一次性支付了欠付两年多的抚养费,同时,刘某提供了银行账户,解决了后续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案件经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
通过这起案例,法官表示,探望权设立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双方离婚仅仅是婚姻关系的终止,但父母与孩子的亲情关系不会终止。父母的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但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和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责任。父母离婚本就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双方应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前提下,配合或积极行使探望权,让孩子尽可能享受来自父母双方共同的呵护和关爱,让父爱、母爱不因父母婚姻的解除而“断档”。
记者 任蕾 通讯员 杜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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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