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将其子与其儿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儿媳本人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之子向法院提交了其配偶授权其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手续。
庭审中,杨春燕法官经过询问与调查发现,原告之子在未征得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代替其在授权委托书中签字,并以其配偶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
原告之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迎泽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在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罚款人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并表示其已充分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
法官表示,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的凭证,如果伪造他人授权委托书并冒充他人诉讼代理人身份提起或参加诉讼,就会剥夺他人的诉讼权利,从而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实体和程序问题,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样,诉讼中如果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经法院查实后,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是自身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当事人在行使相关诉讼权利中应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行使自身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