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188公里长的汾河太原段成为我市水污染治理的主战场。两年来,我市持续开展的汾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效果如何?记者日前进行了采访。
查 不放过一个排污口
因自然因素及工地施工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河道及附近地形地貌多次变迁,且存在排污口情况多变、暗管归属不明等问题。
针对排污口类型多、分布广的特点,我市将排污口划分为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农田灌溉退水、混合废水及其他排口七类,逐一明确各类排污口管理部门,形成各部门协同治理、合力攻坚的局面:今年8月,为解决古城街办森园南街快速路雨水口超标问题,尖草坪区得到我市市政部门大力支持,安排蛙人检查下水道,最终锁定导致超标问题产生的一处排污口。之后,尖草坪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此非法接入雨水管网的排污口予以彻底封堵,超标问题等到解决。
按照“查、测、溯、治”总体要求,我市对汾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展开全覆盖、无死角排查,标明入河排污口名称、类型、主体、方式、去向等信息,确保查得全、查得清;通过溯源追踪、现场调查等手段,对每一个入河排污口,溯源查清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于找不到主体难以溯源的排口,采取封堵措施,倒逼排污主体认领、整治。188公里长的汾河太原段,我市共排查整治保留排污口428个,这些排污口全部登记建档备案。
测 不让污水入汾
我市各条河道的污水,通过汾河两侧的东西暗涵进入汾河。市城乡管理部门在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将东西暗涵沿线5个泵站服务范围内的污水,全部截流至相应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随着污水收集量的激增,我市污水收集量超出现有污水厂的处理能力。经测算,截至2019年底,汾河以东污水厂在满负荷运行情况下,每日仍有7万吨的处理缺口,这些污水通过排水管网进入城南退水渠和晋阳街方涵,最终溢流至汾河东暗涵。
今年,我市实施了汾东污水厂一期二步扩建工程,处理能力由每天15万吨扩容至35万吨,进一步补齐基础建设短板。同时,实施了学府街污水管网连通、学府街平阳路口污水调控、晋阳街方涵与汾东污水厂干管连通等工程。4月中旬,城南退水渠污水不再排入汾河东暗涵。5月底,晋阳街方涵污水全部转输至汾东污水厂,不再排至汾河东暗涵内。
在全市所有的国控、省控断面及重点入汾口,我市建设自动监控设施17套,一旦水质超标或数据异常,立即启动预警。
虽然天寒地冻,但汾河太原段温南社断面依旧流水潺潺,水质清亮。“从近期水质监测数据来看,这一断面平均能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已稳定退出劣Ⅴ类水体。”来自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现场监测的姚清晨介绍。温南社国考断面是我市的出境断面,长期以来一直是重度污染的劣Ⅴ类断面,也是汾河流域的第一个劣Ⅴ类断面。
“经过整治,今年前三季度,我市汾河流域国考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市生态环境局水科负责人崔丽英介绍,“长期处于劣Ⅴ类的国考温南社出境断面,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磷浓度同比下降45.9%、82.65%、51.06%。”
溯 杜绝肆意排污
按照每年每亩20元的标准,我市调动灌区、乡镇、村委会节水灌溉积极性,让农灌退水回用不入河。越来越多的村庄开始发展高效节水农业——采用管灌方式,配套建设阀门井、蓄水池,今年全市建成高标准节水灌溉农田1.1万亩。
为解决影响河湖保护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重点问题,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强化与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近3年来,共办理涉水违法犯罪案件11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7人,其中刑事案件4起,行政案件7起。同时,建立起河湖警长制,目前,共有市级河警长3人,县级河警长50人,乡级河警长289人,为打击汾河流域涉水资源违法犯罪提供了重要力量。
我市还组织开展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试点工作。截至9月底,完成改厕64432座,完成率93%。以解决好小店区、晋源区和清徐县沿汾河及主要支流两侧农村生活污水直排问题为重点,我市高标准完成112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了沿线村庄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治 让河道的水清起来
摄影师赵文广依旧记得第一次进入汾河清徐段湿地时的情形:听不到机器轰鸣,看不见处理设备,只有层层错落的植物,但河水却不断变清。
以清徐县为例,该县共摸排出入河排污口131个,最终保留并登记备案的排污口共有56个,其余的或封堵取缔,或纳管进入城市管网。保留的56个排污口中,有28个经河东北、城吴柳、乌象民、太榆4条总退水渠直接入汾。我市投资1.14亿元,在清徐县4条总退水渠内建设了4处人工湿地共1002亩,蓄水面积36.78万平方米,总蓄水15.06万立方米,新增植物35.11万平方米。工程于今年3月开工建设,5月底完工并投入运行。4处湿地中,乌象民总退水渠入汾口人工湿地的面积最大——由北至南,直线距离约2.5公里,但经由20多道中隔堤的“引导”,水流曲曲折折,实际流淌长度超过10公里。
据了解,对所有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我市将设立标牌标识,依法公开地方政府责任人、企业负责人、监管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接受公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