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全省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经执行程序进入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的,其生产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执行范围为全省钢铁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独立球团企业和有烧结(球团)或高炉的铸造、铁合金企业。
已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钢铁企业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和备案,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根据各市备案情况,将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具体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函告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停止加价执行日期以钢铁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日期为准。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增加的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5%由省财政厅下达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差别化电价增加的成本,95%由省财政厅按照《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