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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今起施行

明令禁止10类危及长城安全活动
  本报讯  《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开沟挖渠等10类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被明令禁止。3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办法》有关情况。

  我省长城资源丰富,总长1401.23千米,分布于大同、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阳泉、长治、晋城8市39县(市、区),涵盖战国、汉、北朝(北魏、东魏、北齐)、隋、五代、明等历史时期。据省文物局负责人介绍,修建公路铁路、不当旅游开发、基本建设活动、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旅游爱好者擅自攀爬踩踏长城等对长城本体及风貌造成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位于县界上的长城因管理权限不明,致使长城保护责任不能全面落实。1月15日,《办法》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月9日以省政府第285号令公布。

  《办法》明确规定,取土、取砖(石)、种植;开沟、挖渠;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办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共10类危及长城安全活动被明令禁止。另外,利用飞机、飞艇、热气球等载人飞行器,从事围绕长城经营性活动的,要征求省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办法》明确规定,对长城保护维修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长城安全,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已形成穿越长城的公路,要按照公路管理权限逐步采取避让方式改建。无法改建的,要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危害长城本体安全。

  《办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在长城上开沟、挖渠的,擅自攀爬、踩踏长城的,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的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梁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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