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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7月1日施行

立法保障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地
  本报讯   《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建、改(扩)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等规定,为我市社区治理工作开展提供了保障。4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有关情况作了介绍。

  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中,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不平衡、不完善等11个方面的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条例共7章51条,关于社区建设的内容设专章作了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

  条例规定,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其设施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活动场所以及党群(社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中心以及其他面向居民提供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环境、法律、安全等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多功能设施。

  该负责人说,今后,我市新建住宅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每百户居民不少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标准纳入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使用。“建设项目验收还要邀请民政部门参加。”另外,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办公用房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社区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也可以采取置换、购买、租赁、借用等方式解决。同时,条例也鼓励驻社区单位为社区提供综合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财产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此外,条例还对社区治理、社区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梁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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