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明确,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符合《山西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在该《目录》有效期内由新材料生产企业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的“综合险”,由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保险费补助。具体补偿标准为:首批次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责任限额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新材料生产企业需支付不低于保费总额30%的首期保费,其余保费的缴费时限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标准,以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的额度给予保险补偿。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保费补贴通过省工信厅新动能专项资金安排。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丁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