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年96元提高到每年156元,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为108元/人/年,个人缴费部分为48元/人/年。同时,提高职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保持8万元/年不变,我市职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2万元/年提高到52万元/年。这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合计最高支付限额就由40万元/年提高到了60万元/年。
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充分发挥大病保险“保大病”的制度内涵,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次性提高了20万元,我市参保职工的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高。(本组稿件由刘 涛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