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向社会对已启用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集中重新公布。 太原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详见“山西太原交警”微信公众号7月14日第一条关于集中重新公布“太原市固定式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告。
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