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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类轻微环境违法免罚

  本报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事项清单,对12类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出台,是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原则,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的一大举措。一方面为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提供了及时纠错的机会,释放政府的温情和执法的温度,引导、促进企业和经营者自觉守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市生态环境局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免罚清单如下: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适用条件: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未批先建处于施工初期且具备办理环评手续的条件,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主动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适用条件: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发现后,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

  三、建设项目“未验先投”。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对环境影响轻微,且自行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并及时开展验收工作。

  四、超标排放。适用条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对环境影响轻微。如: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日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一类污染物除外),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2.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日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且每小时排气量不足500标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小于0.5吨的。

  五、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适用条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10千克且未污染外界环境的。

  六、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适用条件: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七、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适用条件: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适用条件: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九、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适用条件:重点排污单位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或环境信息发生改变后30日内,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责令整改后,能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的。

  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适用条件: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责令改正后,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十一、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适用条件: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经责令整改后,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十二、其他违法行为。适用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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