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府发出通知,成立太原市人民监察委员会。1951年2月27日,该委员会成立并开始办公,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进行行政监察。
1962年8月9日
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改进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也是城市的基层组织。8月10日,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加强街道工作,街道办事处的建制应予以恢复,城市人民公社和街道办事处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在行政上受区人民委员会的领导,行使区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职能。公社(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是街道工作,一律不得经营和管理经济事业,不管理财政。(中共太原市委党史研究室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