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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报讯 8月24日,据市财政局消息,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水平,按照科学合理、优化配置、公平公正、重点突出、优先保障、统筹兼顾的原则,市财政局、市文物局联合出台《太原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7月3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

  《办法》明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并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每年以正式文件向市文物局报送项目申请;市级相关项目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市文物局报送项目申请。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同一项目多项申报专项资金。

  文物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申报法”方式进行分配。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下达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预算指标至项目实施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得以重复评审等形式截留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计划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此外,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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