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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相对人:山西新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博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小吴村南街8号

  经核查取证,山西新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与原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1401052010014号),宗地四至为东至西吴村用地、南至龙城大街、西至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至龙城北街,面积为98719.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出让价款为26700万元,约定于2012年5月18日前开工建设,但至今未进行开发建设。

  2021年9月30日,我局向相对人下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经调查取证,我局认定宗地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已满两年,构成土地闲置,且闲置原因是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于2021年11月19日下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应相对人申请于2021年12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并政收〔2021〕59号),现决定无偿收回相对人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相对人领取的并政地国用〔2011〕第00297号、第00298号和第002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请相对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公告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任乾  联系电话:0351-3586806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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