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庄某某为扩大吸收资金范围,于2014年4月成立山西欣福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业务由庄某某操作。公司成立以后,和客户签订投资委托协议书,以月利息3.5%至6%的高额利息吸收公众资金。后因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庄某某逃匿。
经侦查发现,该公司所吸收资金并未用于对外所称的期货业务,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客户高额利息。截至2018年7月24日,侦查机关共接到49名群众报案,经审计报案金额共计约为3500万元,造成的损失约1300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庄某某退赔损失人民币1328万元,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将依法扣押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之变价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省处非办提醒大众,时刻保持警惕,不要听信“致富”传奇,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及时举报。(马向敏、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