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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将施行

我市全力解决“新市民”住房需求

  本报讯   2月9日消息,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将从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意见》提出,我市要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我市加快构建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持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市政府成立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城六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对辖区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有关部门将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调查,摸清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按照以需定供原则,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在此基础上,根据需求,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我市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由政府提供土地、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同时,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我市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实施意见》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使用期间,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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