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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来诈骗涉及“帮信”被判刑

  本报讯 对公账户,原本是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然而,近年来,有人却因私利将对公账户变成电信诈骗和洗钱团伙的高级“犯罪工具”。4月22日,记者从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冯某在明知公司账户会被犯罪团伙用于违法目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站在被告席上的冯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冯某为了办理贷款与海南免费旅游,在刘某的组织下前往海南省注册公司,在明知公司账户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蝇头小利,仍将该公司账户及相关证章手续等交给刘某用于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孙某、江某、吴某、张某等多人损失共计1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注册公司并将对公账户用于给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解释,对公账户流动金额较大,查询冻结止付相对困难,是电诈犯罪分子流转涉案资金的主要途径,也是电诈犯罪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买卖、租借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莫因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陈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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