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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工会服务职工要更贴心

  开展职工困难救助、就业帮扶、子女上学救济活动,帮助解决职工停车、充电、饮水等困难。日前,《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后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细化工会服务职工职责。

  维护职工权益更全面

  为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办法》将工会基本职责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细化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职责。具体规定为:工会有权对有关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

  明确用人单位对职工作出处分,或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均应征求工会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给予职工处分时,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会意见。

  服务职工职能更细致

  修订后的《办法》细化服务职工职责,具体规定为:工会应当开展困难救助、就业帮扶、子女上学救济、节日慰问等活动,推动建立户外劳动者服务驿站、货车司机之家、女职工卫生室等临时休息场所和设施,帮助职工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工作和生活困难。

  工会应当建设心理健康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推动建立职工心理健康咨询示范基地、工作点等,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心理咨询,为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心理援助等服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入会

  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不断壮大,修订后的《办法》体现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新要求。

  新就业形态企业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网信等部门应当督促新就业形态企业建立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集体协商主体,促进集体协商,保障劳动者权益。

  新就业形态行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主动提出集体协商要约的,企业及其合作方、企业方面代表应当响应。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签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以及支付、工作时间、奖励与违约责任等涉及劳动者权益事项开展行业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依法订立的新就业形态集体合同对协商双方具有约束力。新就业形态企业及其合作方的区域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等应当遵守集体合同的约定。记者 李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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