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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今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本报讯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第一批典型案例共4起。

  为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效能,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结合“利剑斩污”“臭氧污染治理攻坚”“突出环境问题执法攻坚”等专项行动,今年以来,我市集中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3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接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转办的案件线索——太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9日废水出水口监控点氨氮在线数据超标0.2倍。小店分局当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阅该公司废水出水口监控点氨氮历史在线数据以及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该公司2021年12月19日废水出水口监控点氨氮在线数据超标0.17倍。

  3月23日,小店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于同日提出听证申请。5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听证会。经听证,决定不予采纳该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5月26日,小店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卢某某违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7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尖草坪分局接到市公安局反映线索:在尖草坪区柴村高速口,驾驶人卢某某驾驶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车上载有废旧电池,准备在柴村高速口下高速去往晋中市。

  接到线索后,尖草坪分局立即派遣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会同市公安局执法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查明,该车辆后马槽装有990公斤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废旧铅酸蓄电池属危险废物(代码为HW31-900-052-31)。

  经查,卢某某从古交市石家河村一废品收购站收购了这批废旧铅酸蓄电池,运往晋中市榆次区某再生物资回收公司进行售卖。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处置,尖草坪区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废旧铅酸蓄电池于7月8日下午,由尖草坪分局移交至山西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专业处置,以防止其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炭黑公司违反废气回收利用规定案

  6月23日,按照我市相关实施方案要求,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加密“双随机(随机确定检查企业、随机确定检查人员)”的检查方式,对太原某炭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计量桶至火房水封连接管管壁有漏油痕迹,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单位对上述不规范行为立即改正。同时,对现场的状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一执法人员表示,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炭黑生产企业在各个环节中均应注意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反映的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未严格实行精细化管理,未切实承担企业防污治污主体责任,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气体逸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开出6.2万元的罚单。

  汽车销售企业未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案

  7月17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万柏林大队执法人员对太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及售后维修)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该单位调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调漆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据介绍,调漆工序作为汽车销售及售后维修的重要工序,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是涉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收集、处置的重中之重,也是降低夏季臭氧污染物的有效手段之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要求该企业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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