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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退还历史沉淀保证金

  本报讯 近日,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的通知》,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清理范围是,2023年2月底之前,各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收取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退还时间及合同约定退还时间应退未退的各类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收取保证金的各类主体及时退还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保证金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开展代收保证金业务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自查,全面梳理自开展代收保证金业务以来代收取各类保证金情况和退还情况,对于属于本次清理范围的保证金在5月10日前完成退还。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自查,对于属于本次清理范围的保证金在5月10日前完成退还。

  对于依法必招工程建设项目,由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督促收取人退还保证金;对于属于省属企业的非依法必招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国资委督促收取人退还保证金;对于其他招标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督促收取人退还保证金。(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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