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文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6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制定了详细的二审工作计划,明确了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统一审议期间,常委会何爱萍副主任多次参与条例草案的调研、座谈等活动,听取法制委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对条例修改提出具体要求。9月23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条例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下,经过三个多月的反复修改,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研究的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是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学校安全的规定;二是坚持以学校安全为中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坚持权责一致,合理设置政府部门、学校、学生监护人和学生的安全责任;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本着管用、实用、常用的原则,该具体的具体,能明确的明确。
二、修改工作的主要过程
一是广泛听取意见。常委会初次审议后,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教科文卫委的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征求意见稿。点对点寄送草案征求意见稿300余份;通过太原日报、常委会网站、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论证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立法专家学者的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218条,为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和法理基础。
二是开展实地调研。先后赴太原市三十七中、第三实验小学等校园听取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一线教职员工的意见;赴迎泽区部分中小学校实地调研校园周边及校园内安全设施建设情况;赴东会调解室(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学生家长的意见。通过走访调研,深入了解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使法规更贴合我市实际,更能反映人民群众真实意愿,从而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不断推敲完善。全面收集、研究国家和兄弟省、市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吃透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充分吸收采纳。多次召开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修改法规工作会议,逐字逐句研究,反复推敲修改,力求提交的草案质量更高。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61条,经过修改,增加了2条,删除了6条,修改了53条69款。草案修改稿共6章57条。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章节设置。在调研、座谈、论证过程中,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提出,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学校承担日常安全管理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为学校安全提供基础保障,而条例草案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定位为监督管理且放在第四章弱化了其职责,同时提出章节的名称还需严谨规范。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调整章节设置。调整后的章节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二)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在调研、座谈、论证过程中,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提出,应当在条例中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
(三)关于学校、学生监护人责任。在调研、座谈、论证过程中,有的学校、专家、学生家长提出,应明确学校、学生监护人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责任。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明确规定: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四)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法制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总则中建议增加一条:“学校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宪法、法律和安全知识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五)关于建立预防校园欺凌和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在常委会审议以及调研、座谈、论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应进一步细化预防欺凌、暴力的工作机制。有的家长提出,学校应当开展适合学生年龄的性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法制委采纳了这些建议,建议明确规定“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第一款)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员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开展适合学生年龄的性教育,依法对遭受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学生采取保护措施。”(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
(六)关于事故处理中的责任划分。在常委会审议以及调研、座谈、论证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专家提出,按照立法法第八条和民法典中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民事基本制度的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上述条款。
此外,为了逻辑上更加周严,法制委对条例草案的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部分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认为,草案修改稿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符合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