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场核实锅炉规模、燃料性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达标排放等情况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设施等提出整治要求。
在有组织排放方面,严格执行排放限值。明确燃煤锅炉要淘汰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碱法脱硫、简易氨法脱硫脱硝、湿法脱硝、微生物脱硝等低效治理技术,升级更换为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燃气锅炉要实施低氮改造,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各类锅炉确保稳定达到我省地方标准排放限值。
在无组织排放方面,重点强化扬尘污染管控。具体措施包括:储煤场应采用全封闭型式;粉煤灰应采用密闭的灰仓储存,卸灰管道出口应配套防尘措施;炉渣应采用渣库储存,并采用挡尘卷帘、围挡等防尘措施;煤炭筛分和破碎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筛分过程应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破碎过程应对破碎机进、出料口进行密闭处理或设置集气罩,并配置除尘设施;固体脱硫剂制粉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石灰、石灰石粉应使用罐车运输、密闭储存;厂区内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厂区无裸露地面,除绿化带外均应硬化,无散状物料露天堆放,操作平台、车间外部、厂区道路、厂区外围周边道路无明显积尘等。
在监测监控方面,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类供热锅炉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
6月底前,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热力公司签订达标排放“责任状”;各县人民政府与供热企业签订达标排放“责任状”。对不能达到整治标准的锅炉(含备用锅炉),加快实施升级改造或热源替代,7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8月底前完成试运行,并签订达标排放“责任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