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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两个《办法》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山西省矿山企业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核查办法》。我省建立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全省矿山企业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瞒报事故行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渠道。

  经核查属实的矿山企业瞒报事故,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如,对事故发生矿山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山西省矿山企业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核查办法》规定,负责核查的政府组织成立核查组,并指定核查牵头部门,成员由矿山安全监管、公安、卫健、人社、民政、工会等部门组成,分工负责,协力核查。同时,应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对核查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核查工作过程中收集相关材料,作为核查事实的证据,包括相关物证照片、书证、视听、尸检报告等。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汇总形成核查报告,并报负责核查的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向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核查事实应当说明涉嫌瞒报事故是否属实,以及事故发生简要经过;核查结论应当明确反映举报或信访舆情反映的内容是否属实。(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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