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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发布

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

  本报讯 11月4日消息,为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省政府发布《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

  城市绿化建设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宿根花卉植物、冠大荫浓乡土乔木的运用,着力打造特色林荫道路和城市花境,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功能化水平。城市绿化项目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绿地面积的80%,采用乡土植物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绿地植物总数量的70%。

  《办法》确定了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安排的绿化用地标准。其中,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30%;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例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例不低于15%等。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合理安排绿地面积,改造后绿地面积少于原有面积的应征求居民意见。

  我省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开放单位、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和城市公园夜间开放。支持城市绿化工程增加适合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功能设施,拓展公共功能、开放共享。

  《办法》规定,城市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出让,不得抵押;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同时,禁止一系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主要包括:损毁草坪、花坛、绿篱,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在树木上拴绑铁丝绳索、刻画钉钉、扯挂标语,包裹树木;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摊设点,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燃烧废弃物等。

  违反《办法》规定,擅自砍伐城市绿地内树木的,由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造成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有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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