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3起案例包括:靖某某诉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魏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王某诉王某1、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案,刘某某诉索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徐某波、王某军等98名农民工讨薪案,刘某某等人诉市政某中心生命权纠纷案,张某某诉某保险公司、某路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执行人张某信用修复案,邢某某、李某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案,胡某诉冯某、焦某、张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邵某某、蔡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李某诉某社会保险局给付基本养老金行政诉讼案,小安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维护妇女生育权益
女性离职之后,是否就丧失在原公司的生育保险待遇?“靖某某诉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很好地解答了这个问题。靖某某入职某公司后,该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靖某某在产子返岗后不久提出离职申请,并于提出申请当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但该公司未向靖某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故靖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第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时其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案中某公司在靖某某在职期间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靖某某生育后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且该公司已收到社保部门向其支付的靖某某的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故该公司理应依法支付靖某某生育医疗费1300元。第二,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享受产假期间降低其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计发。因靖某某依法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补助,该标准高于其工资,故该公司应当全额支付靖某某98天的生育津贴和30天的产假工资。
本案通过个案裁判引导用人单位发挥扶助妇女的社会职能,重视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益,为女性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时申报、支付保险待遇,体现了对于女性劳动者生育权益的保护,有力彰显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向前一步联合救助
在市中院发布的13起案例中,“小安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小安的父亲与母亲离婚,约定小安由父亲抚养,小安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止。父母离婚后,小安与父亲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后父亲因患尿毒症丧失劳动能力,每月还需支付医药费、透析费等治疗费用,平时主要依靠爷爷奶奶微薄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小安的母亲在离婚后未支付过抚养费,小安诉至法院,要求其母亲支付抚养费。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小安的母亲支付抚养费7万余元。后经调查核实,小安母亲离婚后无工作亦无其他收入来源,无履行能力。
为妥善解决小安的实际困难,迎泽区人民法院庙前法庭依托迎泽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协调各进驻单位妇联、检察院、社区等,统筹各方力量开展跨区域联合救助。
在迎泽区人民法院的协调下,该院与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小安发放司法救助金;迎泽区妇联联系小安居住地妇联将其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的重点关注对象,随时关注小安的生活情况,并与山西省妇联一同向小安发放生活救助金;小安居住的社区给小安和父亲办理了低保,在日常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
本案是一起基层人民法院统筹各方力量跨区域联合救助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带动多部门共同发力,不仅解了小安的燃眉之急,更为其提供了常态化的有效帮助,这既是人民法院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缩影,也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精神的司法举措,更是依靠党的领导、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记者 任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