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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的出台,将加快构建“互联网+非现场监管”模式,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

  排污单位要建设

  自动监控设备

  《办法》明确,排污单位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故障维修、数据审核、数据标记等工作,自动监测设备建设验收完成后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实、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哪些单位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呢?根据《办法》,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的点位、数量、项目及频次,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明确监控数据

  弄虚作假七种情形

  《办法》明确,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二)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测设备监控的;(三)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的;(四)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五)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六)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修改仪器参数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改变,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七)其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篡改伪造数据

  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明晰了社会化运营机构涉嫌实施、参与、协同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一)对社会化运营机构依法通报,并禁止其参与全省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二)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将社会化运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运营人员列入诚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自动监测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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