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拖欠工程款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主要由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未压实导致,实质就是合同履约、经济纠纷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拖欠工程款治理有关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从制度上遏制、避免这一问题,《条例》修订过程中作了重点研究,并制定了多项措施。
首先是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作用。《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具备履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的能力,在拖欠工程款问题发生时,可通过担保代偿的方式予以缓解。
其次,明确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要求,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资金落实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支付预付工程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10%。
《条例》对工程款过程结算的要求进行了细化,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已确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约定进度款的85%。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不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90%。对承包单位采用担保、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质量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结算后14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
《条例》还针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作出特别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且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李俊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