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中国政协文史馆举办的“喜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人民政协成立75周年——晋绥边区土地改革契约展”中,3份来自娄烦县下静游村的补契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补契订立于1946年10月至11月间,为2份田地补契、1份住宅补契。补契纸采用的是政府发行的田房买契纸,保存完好,补契说明、草契、正契从右向左依次粘连。
补契说明为手写而成,内容包括立补契人姓名、不动产种类、面积、坐落四至、补契原因及依据、估价、审核人村财政委员会长、中人、书人、立契年月日等内容。
其中草契为县政府印制的通用格式,与补契说明相比少了补契原因及依据的内容,多了权利义务、契约效力担保的内容,印有“钱业两交,各无异说”“恐口无凭,立典卖契为证”等话语,证明人增加了村长、产邻。
正契为晋绥边区行政公署统一印制的田房买契,与草契相比没有权利义务、契约效力担保的内容,增加了立契日期、应纳税额的内容,证明人只填写村长、中人。
补契说明估价处与草契落款处钤有静乐县下静游村公所的印,草契与正契粘连处钤有静乐县政府的印,正契右侧的存根留有半字的“买字第××号”,并在骑缝处钤有晋绥边区行政公署的印。从补契说明、草契到正契,从村公所、县政府到晋绥边区行政公署三级钤印,表明契约补办过程的规范合法,也表明所补办契约的权威性。
补契说明了注明补契的原因及依据。其中陈述补契原因均为原契被日军焚毁,下静游村立补契人李拴成的住宅原契“于民国三十年日军到村尽被焚烧”、塔地原契“被日寇焚烧”,冯振月的坡地原契“于民国三十一年被敌伪烧毁”。上世纪40年代,侵华日军在下静游村白草坪岭上修炮楼、设据点,村民的地契文书在日军烧杀抢掠中尽被烧毁。补契用简练的文字记录下侵华日军的罪恶历史,是日军在娄烦地区侵略罪行的重要实物证据。
补契的依据是边区政府颁布的税契条例。为确保人民的财产所有权和田房买卖自由权,1941年12月15日,晋西北行政公署制定《晋西北买典田房税契暂行规定》,对买典田房的税率、手续作出规定:买契按田房买价百分之六征税、典契按田房典价百分之三征税;凡人民买典田房必须先立草契,草契纸由各县政府印制;草契须由村长及财政委员会长、产邻及中人署名签押;草契成立后两个月内报请县府税契,正契纸由行署印制,县政府领用。《规定》明确,契约遗失应报由村长及财政委员会长,召集产邻出具证明申请县政府补契,补契只收契纸费不收税契。尽管晋西北行署制定了税契规定,但受战争环境影响,这项工作并未落实。
1943年11月24日,晋西北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发出《补税地契及废除都甲头制的指示信》,即强调“抗战以来,政府概未举行税契”“土地转移变更非常紊乱”,要求在1944年6月底结束税契工作。事实上这项工作也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抗战胜利后,党和政府把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作为中心工作,1946年晋绥边区先后制定了《新解放区特殊土地问题处理办法》《关于开展减租增资运动中有关问题的决定》,要求及早确定土地使用关系,促进补契办理工作全面展开。
补契见证了日军侵华的罪行,更见证了共产党的为民初心。补契办理工作的全面开展,从法律上保障了人民的财产权,为进行土地改革奠定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