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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药品行政处罚规则

  本报讯 1月14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行为,将免于处罚。

  《规则》中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其中,违法行为轻微是指,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涉案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合格或者符合标准;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在免于处罚项中,特别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将免于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5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域范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5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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