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将从严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原则上在竣工实际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冬季供暖期,原则上不得挖掘城市道路。违反规定开挖道路的,除公益抢修外,在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同时,还应当按1.2倍至3倍交纳挖掘修复费用。在城市道路横向埋设管线时,应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开挖,挖掘修复费按照执行标准的1.5倍收取。
《标准》规定,各市在执行时,可根据所处地域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在执行标准的0.9倍至1.1倍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系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个别差异化项目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按照审批权限收取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统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养护维修管理,纳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本《标准》有效期5年。
(司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