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集中宣判的案件,有的被告人在明知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通过“刷流水”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涉诈资金;有的被告人知晓自己征信存在问题无法正常办理贷款,明知他人违法使用银行卡,仍通过网络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办理贷款并邮寄银行卡,让对方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有的被告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上均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关联犯罪。
山西法院将以此次集中宣判为契机,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持续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全力追赃挽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任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