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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6月27日在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郝淑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电梯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已出台《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我市电梯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近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相关规则不断完善,我市电梯数量快速增长、老旧电梯逐步增多,电梯安全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办法》部分内容陈旧,体系性不强,与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相协调,且可操作性略有欠缺,不适应电梯安全监管新形势。制定《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一)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协调

  2019年以来,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正在修订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出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等规则、规章,我国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制定《条例》可以吸纳最新法律法规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与电梯行业发展变化及监管要求相适应

  目前,全市在用电梯5.3万余台,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有4336台,占全市电梯存量的将近1/10,电梯安全管理压力较大。随着科技发展,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电梯领域应用日益广泛,出现了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电梯,同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等电梯使用场景不断拓展。制定《条例》可以将这些新技术、新应用场景纳入管理范畴,规范其发展。

  (三)解决近年来我市电梯安全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市电梯安全存在突出问题表现为: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联系畅通,收取的电梯运行维护费未单独立账、未专款专用,不及时公布使用情况;维护保养单位无序竞争、以修代保,维保过程不规范、质量参差不齐;智慧电梯建设滞后,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难,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后期维护保养缺乏资金支持,难以满足电梯预警救援要求等。通过制定《条例》,可以压实相关主体安全责任,破解电梯安全治理难题。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自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制定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工作推进会进行安排部署,成立立法工作组,积极展开立法资料收集整理、草案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经过充分研究之后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向住建局、房产局、应急管理局等13个市直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召开立法听证会,就《条例(草案)》创设罚则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针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要求,进行重点分析和探讨,反复斟酌、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一)体例结构

  《条例(草案)》分九章,共计49条,分为总则、选型配置和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条例》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职责、住建、房产等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选型配置与生产。规定电梯制造单位的电梯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选型配置、土建工程质量、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安装运行监测装置等方面的义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告知义务、申报并接受监督检验义务,以及交付使用义务。

  第三章使用单位义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的认定和安全管理义务;住宅物业管理人的电梯安全义务、收取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专款专用、公开收支情况;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范电梯停用、重启程序;明确乘客乘用电梯要求。

  第四章维保单位义务。规定维保单位的资质要求、维保业务承接、作业规范、安全职责、人员要求;推行无纸化维保;明确公共聚集场所电梯、老旧电梯、加装电梯的维护保养要求。

  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规定定期检验、自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公正客观检验检测义务、数据传输义务,发现隐患报告义务。对电梯安全评估和电梯报废做出规定。

  第六章应急处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电梯应急救援管理职责、市场监管部门的电梯应急管理职责、使用单位以及维护保养单位的应急救援义务。

  第七章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职责、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安全监察指令和信用评价,电梯安全投诉举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未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法律责任;创设使用单位未保持紧急报警装置和救援服务联系畅通的法律责任,以及物业服务人未将电梯运行维护费专款专用,或者未公示使用情况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的范围,条例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与《条例(草案)》,请予以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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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在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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